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被征收土地、房產的單位和個人,對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的土地征收、房產征收補償收入,應開具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對按規定不征收或暫不征收營業稅的土地、房產征收補償收入,被征收土地、房產的單位和個人不開具發票,當事人應根據《會計法》的規定開具或收取合法有效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