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機關收稅,納稅人納稅,是壹項政策性強、技術難度高的經常性工作。在征收稅款的過程中,由於對稅法的誤解、計算錯誤、誤用稅率、增稅或財務技術處理不當等各種原因,可能會出現多繳稅款的情況。這部分多交的稅應該怎麽處理?本條的規定提供了解決這壹問題的兩種方法。壹個是稅務機關發現了多繳稅款。只要稅務機關自己發現了這種情況,就要主動告知納稅人,並立即辦理退稅手續,立即退還納稅人已繳納的超過應納稅額的稅款;壹個是納稅人自己發現的多繳稅款。在這種情況下,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要求其退還多繳稅款,並加收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稅務機關經過調查,確定確實是納稅人多繳稅款,應當立即辦理退稅手續,將納稅人多繳稅款連同同期銀行存款加計利息壹並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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