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印制、領用、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十條_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壹條_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_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壹)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的;就是說,開具發票,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而不是“稅收業務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