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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專用章使用範圍

稅收業務專用章適用於辦稅服務廳接收納稅人涉稅資料或接受納稅人各種涉稅申請時產生的確認資料或相關文書,具體包括稅務登記表、納稅申報表、代開發票資料、簡易處罰文書、稅務機關受理回執、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單)和其他有關稅務事項申請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印制、領用、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十條_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壹條_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_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壹)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的;就是說,開具發票,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而不是“稅收業務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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