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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公司的涉稅收購

法律分析:企業整體轉讓應作如下處理:

1.原則上不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但轉讓在建工程時,應按下列方法征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的在建工程,按“無形資產轉讓”稅目中“土地使用權轉讓”項目征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房屋建造階段的在建工程,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2.應該繳納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

3.收入增長到壹定比例就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部分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中,接受企業支付的換出金額扣除非股權支付,高於所支付股權面值(或股權賬面價值)20%的,應按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原股東轉讓財產所得應征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允許扣除按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允許扣除購買商譽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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