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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財產損失稅務申報

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而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等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壹、申辦手續

納稅人申請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書面資料:納稅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書面申請,

內容包括:

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金額、稅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

同時還要附:有關部門鑒定確認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中介機構的審計結論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辦理程序

對納稅人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稅務機關采取即報即批的辦法,進行審批管理。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後,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核實,並根據審查核實情況,及時提出初審意見,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層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

三、辦理時限

申請日期,壹般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後45日。納稅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申報,但最遲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超過規定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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