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屬於違規。
根據《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擴展資料:
幼兒園收費要求規定:
1、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2、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定進行收費許可證年審,並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要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稅務發票。
3、幼兒園接受價格、教育、財政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百度百科-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