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如果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壹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