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七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退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自願申請提前退休: (壹)工作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除公務員法規定外,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因工作需要具有特殊技能的正廳級幹部,經組織批準,可以延期退休,但壹般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五年。同時,各省市自治區規定廳級幹部提前三年退居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