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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

我國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大城市五角至十元,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小城市三角至六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等。

法律客觀: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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