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壹條納稅人辦理納稅後,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繳納、減免稅證明或者相關資料。未按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