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壹)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向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納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8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法律法規規定不計入損益的以外,均計入本年度補貼收入實際收到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屬於貸款貼息、專項基金補貼、虧損補償、虧損救濟或者其他用途的,除國家明確規定不得計入損益的以外,應當全部計入補貼收入當年實際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