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兩種情形,區別對待。
企業在取得政府補助時,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判定,該補助是否屬於不征稅收入。
壹是如果該補助屬於不征稅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是如果該補助屬於應稅收入,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時,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補助形成的資產對應的攤銷支出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