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 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
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涉及公***利益、社會關註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服務項目等;
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