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要填寫納稅號或社會統壹信用代碼,政府機關不填。依據下列文件:
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