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國稅函[2008]277號《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 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綜上,政府無償收回土地需交納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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