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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決定由誰作出

法律分析: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是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的壹項重要處置職責。公職人員中的中***黨員嚴重違反黨紀並涉嫌犯罪的,應當由黨組織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後,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黨員給予政務處分,壹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本案例中,A某被給予留黨察看的黨紀處分,與其撤職的政務處分是相匹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四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四十九條 公職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和情節,依照本法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情節,經立案調查核實後,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監察機關根據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政務處分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政務處分決定產生影響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改變後的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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