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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工作方法

法律分析:黨支部的建立必須是基層單位,而不是什麽小行政單位。黨員不足五十人的,可以成立黨支部;黨員超過50人不滿100人的,可以設立總支部,下設若幹支部;黨員超過100人的,可以設立幾個總支部和支部,組成基層黨委。黨員不足三人的,可以與鄰近單位黨員組成聯合黨支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員章程》。

第三十條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團體、解放軍連隊等基層單位,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都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候選人應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第三十壹條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須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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