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應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扣除:
(壹)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額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於同類金融機構給予的扣除。
(2)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應納稅工資額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擴展數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務官員征收稅款,並調查和處理稅收違法案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