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執法記錄儀具有錄音和錄像功能,可以對執法人員執法的全過程進行詳細的記錄和錄像。錄音內容具有權威性,可以作為證據,可以監控警察在執勤過程中對民眾說了什麽,以及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的行為。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可以提高執法的規範性,有效防止執法不嚴、不公正或不文明、不規範,便於各級領導部門了解和掌握基層民警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困惑和困難,增強執法過程的透明度,對於及時轉變工作作風、調整警力部署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印發〈行政執法錄音錄像規定〉的通知》第十三條現場執法錄音錄像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從存儲設備中復制調取,並按照有關要求制作書面說明材料,註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並復制成光盤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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