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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中的問題和困難

法律分析:部分領導幹部對依法行政認識不足。有“說重要,做不重要”。當事情發生時,他們不知道如何按照規律解決問題,而是習慣用人的思維模式處理問題,甚至用破壞規則的方式處理問題。“人治”色彩濃厚;有的急功近利,搞政績,樹立形象,隨意突破法律程序,搞資產轉移和工程建設。對壹些不符合審批條件的項目,以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代替行政許可和審批;壹些人出於個人執政理念和發展思路,未經法定程序擅自修改城鄉規劃,個別建設項目“先開工後辦理手續”、“邊建設邊改規劃”,使“規劃”成為“鬼故事”;有的盲目違法決策,以個人意誌代替集體決策,甚至以言代法,越權違法,對壹些具體工作亂下指示,造成程序違法,國有資產流失,群眾利益受損,社會矛盾長期得不到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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