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1。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或折讓向個人銷售商品(1。
所以壹等獎得主可以半價買車,這是銷售折扣,不代扣所得稅。
根據上述通知第二條第三點:2。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得所得的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企業代扣代繳:3 .企業對累計消費達到壹定金額的客戶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中獎收入按“意外收入”項目全額20%繳納。
所以二等獎得主直接獲贈手機壹部,得主屬於偶然所得,需要按20%的稅率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