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章程;
2.有明確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必須是純內資企業;
3.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或者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4.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5.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場所和相應的管理技術措施;
6.符合文化部對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7.《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幹意見》規定,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8.當地文化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