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於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同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2006)》第八條規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因此,相應的因工程質量發生的質保金扣除,應該是作為合同收入的減項處理。
質量保修金,是由合同雙方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於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
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