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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稅務行政復議有關規定是什麽

直接稅務行政復議有關規定是:

1、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2、復議機關在受理、審查、決定復議申請過程中,可使用復議專用章。不予受理決定書和復議決定書等重要法律文書應加蓋復議機關印章。

法律依據

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四條,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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