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用於職工教育,由企業支付,用於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來源於統壹單位、統壹核算的公司(含建築企業),可將費用控制在工資總額的2.5-5%範圍內,直接計入生產成本(流通費)。如有短缺,不足部分屬於企業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技術培訓費,可直接計入成本;其他職工培訓費用仍在企業稅後利潤留成中開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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