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壹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