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
(壹)第壹款第(壹)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