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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辦營業執照不辦稅務登記證

法律主觀:

會罰款。 企業辦理 營業執照 但未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處以二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 註銷登記 的; 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法律客觀:

《關於進壹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壹條 無照戶納稅人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簡稱無照戶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無照戶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並限量供應發票。 無照戶納稅人已領取營業執照或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已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的,稅務機關應當同時收回並做作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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