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誌願服務條例》第五條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誌願服務協調機制,加強誌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經驗推廣。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誌願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誌願服務相關的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誌願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對發展誌願服務做出突出貢獻的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具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公務員考試和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誌願服務的情況納入考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