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1:納稅人A屬於2022年2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且按月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前期已按規定緩繳了所屬期為2021年11月的相關稅費,緩繳期限9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9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本《公告》發布後,2021年11月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1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12月相關稅費時壹並繳納。
若納稅人A按季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前期已經按規定緩繳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緩繳期限9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10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本《公告》發布後,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2月申報期內繳納。
舉例2:納稅人B是符合緩稅條件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對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相關稅費,納稅人無需操作確認緩繳相關稅費,稅務機關2022年10月暫不劃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關稅費緩繳期限繼續延長4個月,由稅務機關在2023年2月劃扣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