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遵從成本增加:很多“走出去”企業利用離岸結構實現海外投資、紅籌上市等目的。全球最低稅規則正式實施後,在低稅司法管轄區成立的實體可能需要支付額外的稅款。
2.需要重新評估集團投資的戰略布局,包括跨國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價值鏈布局和定價策略,分析兩支柱方案對企業的影響,從全球視角重新定位國際業務,進壹步優化全球投融資結構。
3.全球稅收管理需要全面實施,以滿足國際稅收規則的更高要求:跨國企業集團需要建設和升級現有的財務和稅收管理系統,建立全球利潤分配和最低稅收會計的數字化模塊或系統,提供“雙支柱”會計的數據口徑,以有效獲取數據,準確計算稅收,及時申報合規,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應對國際稅收規則變化帶來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