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4)第二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納稅信用評價不受影響:
1,因稅務機關原因或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
2.由於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使用不當和明顯的筆誤而未繳或少繳稅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其他情形。
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8+04號)附件《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試行)》的規定,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扣5分(按稅種計算)。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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