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納滯納金的目的是收稅,本質上不是懲罰性的罰款措施;
2.納稅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稅款,構成違法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但是有兩種特殊情況:
1.滯納金與稅款相關聯。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如有應順延的節假日,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稅款逾期期間有節假日的,節假日天數不能從逾期天數中扣除;
2.根據現行所得稅政策,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