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監獄管理機關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
除上述部門和人民警察外,其他任何部門、機構和個人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人民警察制服或者任何標有人民警察字樣的標誌,任何部門、機構和個人不得穿著類似人民警察制服的服裝。
五個系統的制服、軍銜、徽章都是壹樣的,各部門都是通過臂章、徽章的排列來區分的。
擴展數據: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按規定穿制服。不同類型的制服不允許穿在壹起。警服和便服不能混穿。穿著非正規服裝,不得暴露警服。
2.按規定,胸針、徽章、徽章、領結等標誌應按規定用腰帶系緊,不得同時佩戴不同的徽章。禁止佩戴或者懸掛與公安民警身份和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和物品。
3.保持制服幹凈整潔。不要歪戴警帽,不要穿衣服,打開,卷起袖子,卷起褲腿。
4.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外,穿皮鞋、膠鞋或其他黑色皮鞋。如無工作需要,不穿鞋或赤腳行走;壹般男警察的鞋跟不能高於3厘米,女警察的鞋跟不能高於4厘米。
5.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要戴有色眼鏡。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警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