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行增值稅應稅銷售或者進口貨物,原稅率為16%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根據上述規定,場地和倉庫租賃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
如果場地和倉庫是從全面營改增(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增值稅征收率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