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進行反洗錢業務的檢查、調查、走訪,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走訪,應該是壹種行政執法行為,應該出示執法證。沒有出示合法證件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有權拒絕調查或走訪。
《中華人民***和國反洗錢法》: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壹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壹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