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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天辦理稅務登記不處罰

法律分析:會處罰,對於個體工商戶來說,辦理了營業執照不辦理稅務登記證超過30天,要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對於企業來說,現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三證合壹,所以辦理了營業執照即代表辦理了稅務登記,所以不會有罰款。稅務登記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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