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等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發放發票領購簿。 對於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憑借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等文件,直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臨時到本市以外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納稅人,需要領購發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