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2011年1月,稅務人員在檢查中才發現張某在2006年12月少繳個人所得稅1.5萬元,經調查了解得知是張某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少繳稅款。稅務機關要求追征這筆稅款,張某認為時間已超過3年,超過了稅務機關的追征期,不應再繳納這筆稅款。請問張某還應該補繳這筆稅款嗎?
專業解答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從您所述的案情分析,該案中稅務人員沒有發現張某少繳稅款,但是並不是稅務機關的責任,是因為張某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少繳稅款。張某作為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采取虛假納稅申報,其行為在性質上已構成偷稅。《稅收征收管理法》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會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因此,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張某應該補繳這筆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