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做好催報催繳工作是認真貫徹落實《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的重要內容,故稅務機關在征期後第壹天就會做好催繳稅款通知書,及時發放到納稅人手中,落實全國稅收征管工作會議精神,推動和規範納稅服務工作,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