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所開發票超出其經營範圍的,壹般會被工商部門處以罰款壹萬元的處罰。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