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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實施細則是什麽

法律分析

1997年10月28日,財政部以財法字〔1997〕52號印發《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該《細則》***22條,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財政部關於契稅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

1. 契稅稅率為3%至5%。

2. 下列情形免征契稅: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 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草案明確其具體內容:契稅的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4. 增加稅務機關對契稅納稅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規定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於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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