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修訂)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一篇:鎮江個體戶自費交社保如何辦理 繳費多少
  • 下一篇:重慶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賬戶註銷流程是怎樣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