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國稅局。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的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2.應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