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