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公安部令139號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壹)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受理,並按規定審核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
對於符合申請條件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安排預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