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評價辦法》第二十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本評價年度直接判定為D級:
(壹)有偷逃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判定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前款所列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偷稅(漏稅)金額在65438+萬元以上,占各項稅收應納稅總額的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稅款、滯納金、罰款已經繳納的;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結論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抗稅,或者拒絕、阻礙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執法的;
(五)有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致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出口退稅國家,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異常戶記錄,或者對異常戶直接負責的人員進行登記或者負責經營;
(9)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註冊或管理;
(十)有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國家稅務總局第71號(2016):納稅信用A的納稅人壹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納稅信用B的納稅人壹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