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條規定,銷售加油卡、加油券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銷售加油卡、加油券時,應當按照預收賬款進行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預售單位出售加油卡或加油券時應開具普通發票。燃油購買單位要求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用戶持卡或燃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燃油憑證的返回記錄,向燃油購買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加油站銷售加油卡只能向客戶開具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客戶要求加油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加油站應在客戶持加油卡或加油券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券的記錄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