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備用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不得免稅。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關於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壹條規定,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以前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金余額轉為當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