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壹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根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辦理好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後,需要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的,可以根據企業經營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發票領購申請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做票種核定後方可領購發票。